andhow 寫:小弟觀感:
老師的權力太大了
在學校若跟老師處的不好擋到他的財路就很難畢業了
學生處於無力反抗的狀態.....
這種情形通常發生於國立學校
(在此指某些個案,小弟並不是指所有老師)
大家認同嗎?
andhow 寫:小弟觀感:
老師的權力太大了
在學校若跟老師處的不好擋到他的財路就很難畢業了
學生處於無力反抗的狀態.....
這種情形通常發生於國立學校
(在此指某些個案,小弟並不是指所有老師)
大家認同嗎?
ljvalue 寫:請參考條文
法規:著作權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修正)
第 65 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第 91 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法條的規定在那邊,著作權人就有實施的權利
而合理使用的判定標準端看法官心證(三分之一的比例不見了)
音樂的販賣就是著作權的一種實施方式
一張cd有一張cd的著作權,一首歌有一首歌的著作權
小弟也覺得唱片業者是咎由自取
但是既然有法條的規範,大家就不能不去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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